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德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政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756、579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殘渣袋1只,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該殘渣袋與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經被告供稱為其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756、579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02年8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憑。又本件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認該扣案殘渣袋1只因與其上殘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亦屬違禁物,而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