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景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64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32號),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亦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同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稱「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係指器具本身之性質上係「專」以供施用毒品者而言;若通常可供、或原本係供他項用途之器具,以之施用毒品,則非屬之。另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
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96號裁定被告應送觀察、勒戒後,嗣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9年3月2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644、109年度毒偵字第2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109年2月7日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後扣得之物,編號3之物為被告108年6月30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後扣得之物;附表編號1至3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包裝盒各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108年6月30日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後扣得之物,並未檢驗或送驗,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該扣案物含有毒品成分而無法析離,是無證據認該等物品屬違禁物,且亦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是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容有誤會。惟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為其所有並為供其施用毒品之工具,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644號卷(下稱偵1644卷)第11頁】,基於該物有促使犯罪實現之特性,為免被告持之再犯施用毒品罪,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物為被告108年6月30日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後扣得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毒品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偵1644卷第11頁),是以本案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為本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㈤揆諸首揭規定及意旨之旨趣,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既
仍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僅係聲請意旨誤引法條,法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予以裁定宣告沒收,爰由本院補充漏引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逕予沒收,末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重量│├──┼────────┼───┼─────────────────┤│1│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貳點壹陸公克│├──┼────────┼───┼─────────────────┤│2│吸食器│柒個││├──┼────────┼───┼─────────────────┤│3│甲基安非他命│壹盒│含盒毛重拾點捌柒公克│├──┼────────┼───┼─────────────────┤│4│吸食器│壹組││├──┼────────┼───┼─────────────────┤│5│注射針筒│壹支││├──┼────────┼───┼─────────────────┤│6│玻璃球│叁個││├──┼────────┼───┼─────────────────┤│7│分裝夾鏈袋│壹批││├──┼────────┼───┼─────────────────┤│8│電子磅秤│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