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再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91號再抗告人 柯金發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00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柯金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李釱任法官吳秋宏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