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59號

原告 劉玉蘭

被告 王彥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9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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