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347號債權人 陳吳秀珍 債權人陳𧯴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美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07年4月22日起迄今,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
二、台端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請求,則債權人陳𧯴吟請求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