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8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廖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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