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63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秉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林秉褌已於民國104年5月23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