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更ꆼ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吉邦防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龍毓梅 律師 李大偉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謝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