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告博士鴨畜產品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玲 被告 林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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