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緝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家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6年8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5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張家豪復於96年9月、11月間及97年6月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及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15日確定,於99年1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假釋未經撤銷,甫於99年3月18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1年11月9日9時20分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巷○號7樓之16住處,將海洛因摻水再以針筒注射靜脈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張家豪因其他施用毒品案件仍在緩起訴處分期間,於前開時間至本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張家豪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張家豪已於106年8月14日死亡,此有查捕逃犯名冊列印資料、被告戶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