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542號

原告 黃于台

訴訟代理人 黃錡英

被告 賴貞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貞臻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7,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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