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債權人福爾摩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華太怡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對債務人請求10月份服務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
佰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請款單發票金額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元是否有誤?。
㈢補正雙方簽立承攬契約或管理維護暨駐衛警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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