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32號聲請人 林豐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輔助,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定有明文。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8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聲請人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28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即100年
4月6日)發生效力。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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