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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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章幼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幼龍因犯如附表所示柒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幼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附表:受刑人章幼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營利姦淫猥褻│公共危險(聲請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漏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8月12日(聲│││││請書附表漏載)│├────────┼────────┼────────┼────────┤│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8146號│字第18146號│偵字第6482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8132│99年度簡字第8132│99年度訴字第299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99年10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9年8月6日)│為99年8月6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8132│99年度簡字第8132│99年度訴字第2999││判決││號│號│號││├────┼────────┼────────┼────────┤││判決│99年10月18日│99年10月18日│99年11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板橋地檢99年度執│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172號│字第14172號│字第1546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8月9日│99年3月24日│99年1月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9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482號│緝字第2253號│偵字第672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999│99年度簡字第9535│99年度訴字第177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6日│99年11月30日│99年8月31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999│99年度簡字第9535│100年度上訴字第││判決││號│號│450號││├────┼────────┼────────┼────────┤││判決│99年11月8日│100年1月3日│100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板橋地檢100年度│板橋地檢100年度│││字第15460號│執字第622號│執字第3357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72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7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9年8月31日│││├───┼────┼────────┼────────┼────────┤││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判決││450號││││├────┼────────┼────────┼────────┤││判決│100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3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