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他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他字第31號受裁定人甲○○即原告受裁定人乙○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婚字第四十號),經判決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即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即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92年6月25日修正)規定:「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按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所暫免之「裁判費」及「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須至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後,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原告僅於第一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第二審並未聲請訴訟救助,且所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固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然該部分係自行預納,非屬國庫應「徵收」之費用。法院於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自毋庸計算在內。
原告如認有必要時,得依同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確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額(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是以本件僅就第一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範圍內之訴訟費用予以確定,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97年度婚字第40號),受裁定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7年度家救字第18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請求離婚等事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婚字第40號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5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嗣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份外,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3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屬實。
四、經查原告於第一審起訴請求離婚併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損害賠償,第一審判決准許原告離婚及損害賠償其中10萬元,駁回原告其餘請求。原告就敗訴之損害賠償40萬元部分提起上訴,被告就其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此部分業已確定,從而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5分之3,即為本件第一審已確定之訴訟費用。而本件第一審之裁判費為8,400元(離婚訴訟屬非財產權爭訟,訴訟費用為3,000元,且50萬元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費用為5,400元),故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為5,040元。其餘第一審確定部分以外之訴訟費用3,360元,應由被告負擔3分之1,即1,120元,其餘2,240元則由原告負擔。準此,本件第一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範圍內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2,240元,由被告負擔6,160元(計算書如附表),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於原告所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依前揭說明,原告如認有必要時,得另依同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確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額。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惠雅┌────────────────────────────┐│附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備考│├────────┼────────┼──────────┤│第一審已確定之訴│5,040元│(3,000+5,400)×3/5││訟費用││=5,040(由被告負擔)│├────────┼────────┼──────────┤│第一審確定部分以│3,360元│(3,000+5,400)×2/5││外之訴訟費用││=3,360(原告應分擔││││2/3即2,240元;被告應││││分擔1/3即1,120元)│├────────┼────────┼──────────┤│原告應負擔總額│2,240元││├────────┼────────┼──────────┤│被告應負擔總額│6,160元│5,040+1,120=6,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