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77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軍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軍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
經『同』法院(第1行中段)…」之記載,應更正為「…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楊軍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3年7月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
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被告於104
年10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年內又再度
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
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
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
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
被告楊軍成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軍成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
1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5日
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悟,於106年1月8日6時15分許為警採尿
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縣○○市○○○路
0000巷00弄00號,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因其係毒品調驗人口,經員警採尿送驗後,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楊軍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檢察官林佳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范意?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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