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定界址及拆屋還地,其中關於確定界址部分,係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此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7,335元;另關於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是原告應繳裁判費總計新台幣18,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於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