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11號原告 謝伯欣博馨 診所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群易 、RITA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原證1所示網址之網頁貼文永久刪除,並提供不上網之書面道歉信,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10,900+3,000=13,9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