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82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務人 吳宓密
吳昭葦 (即 吳春發 之繼承人) 吳騰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宓密(原名 吳尹茜 )(即吳春發之繼承人)、吳昭葦(即吳春發之繼承人)、吳騰暘(原名 吳昭儀 )(即吳春發之繼承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春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伍萬零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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