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謝依芳 債務人 顏炳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参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