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追繳押標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1號原告 楊麗卿 即山富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被告彰化縣秀水鄉公所代表人 梁禎祥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瑩 上列當事人間追繳押標金事件,租金補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亦有準用。
二、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未調查,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