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7號原告 黃雲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法律依據│├──┼────────────────┼──────────┤│1│原起訴狀上所載被告機關之名稱、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在地及代表人之資訊有誤繕及漏載,│237條之3第1項、第│││應依以下資訊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表│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明:│236條、第105條第1│││當事人【應列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項│││並記載被告所在地、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原處分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其所在地為「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58號」,代表人為「 柯武 ││││(所長)」】││├──┼────────────────┼──────────┤│2│原起訴狀末漏載行政法院名稱,本院│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8│││之行政法院名稱為「臺灣苗栗地方法│款、第237條之9準用│││院行政訴訟庭」,應予補載。│同法第236條│├──┼────────────────┼──────────┤│3│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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