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盧水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