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重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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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上重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重訴字第220號上訴人 侯宏典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 律師
陳中為 律師 王振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宏典 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理由
一、被告侯宏典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義地方法院認其涉嫌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逃亡出境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出境、出海事由及必要,而依同法第93條之6規定,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通知書令被告自同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至113年4月15日止(見一審卷四第393、395頁)。
二、查被告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在案,現仍上訴本院審理中,被告所涉犯行屬於重罪,依其犯罪情節及判決刑度,實有相當理由有足認有逃匿出境以規避刑事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及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等情,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爰於徵詢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裁定被告自113年4月1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