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志展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土造金屬槍管、金屬滑套、金屬槍身(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金屬彈匣及複進簧桿各壹支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志展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自戕身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偵字第209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金屬槍管、金屬滑套、金屬槍身、金屬彈匣及複進簧桿各1支,非制式子彈及彈殼各1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屬違禁物者始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又子彈如已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自戕身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09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零組件1包及子彈1顆、彈殼1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鑑驗結果,認送鑑零組件1包,分係土造金屬槍管、金屬滑套、金屬槍身(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金屬彈匣及複進簧桿,經組裝結果,可組裝成一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另送鑑子彈1顆及彈殼1顆,其鑑定結果如附表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9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依前述規定,聲請人聲請沒收之上開土造金屬槍管、金屬滑套、金屬槍身(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金屬彈匣及複進簧桿,核屬違禁物,應予宣告沒收,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扣案子彈1顆既經試射,則擊發後之彈頭、彈殼已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自非屬違禁物,而扣案彈殼1顆亦非屬違禁物,均不應諭知沒收,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沒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1│子彈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mm金屬彈頭而成││││,彈底具撞擊痕跡,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2│彈殼1顆│認係非制式金屬彈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