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依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依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依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73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7月10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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