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3號上訴人 劉若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虹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