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61號

原告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珏嘩

被告 姚彤華

訴訟代理人 李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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