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葉庭光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經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業經裁│有期徒刑4月(已減│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刑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11日│95年10月21日│95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6年度偵字第2157號│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署96年度偵字第23087││││1571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439號│96年度簡字第3626號│96年度壢簡字第255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29日│96年11月7日│96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439號│96年度簡字第3626號│96年度壢簡字第2555││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9日│96年11月30日│97年1月21日│├─┴──────┴──────────┴─────────┴──────────┤│備註:編號1至2所示經減刑後之刑,業經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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