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5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蕭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貸款共計新臺50,000元及約定利息,
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現金卡申請書暨約
定條款、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表等件資料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
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
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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