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1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16號聲請人 張尚量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9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11年12月28日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