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昆儕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8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昆儕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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