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071號債權人高雄市林園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清泰 債務人李明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貳元、㈡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2071號利息及違約金┌──┬───┬──────┬──────────────┐│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521%,超過六個月者,其逾│││││期六個月部分,按年息4.606%│││││計算之違約金。│├──┼───┼──────┼──────────────┤│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自民國10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24182│1月16日起│止。│││元│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自民國10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217602│1月16日起至│止。│││元│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附表二:請求年息┌───────┬────────────┬──────────────┐│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956│3.251│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956│4.606│逾期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