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248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324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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