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01號
原告 郭淑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淑惠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