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506號原告 連素慧 被告 林萬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已分別於112年5月15日、112年5月28日送達原告、被告,兩造均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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