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6號上訴人 呂岳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江其鑫陳兆瑜 因本院101年醫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1,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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