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
偵字第2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頁倒數第7行「五
月九日某時」之記載更正為「5月9日下午2時許」、同頁
倒數第2行「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二七一及二七三
號之志廣郵局」之記載更正為「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三
鶯郵局」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