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堉孺 原名 黃雅惠 .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99年1至4月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二、每月必要性支出之房租、生活費、家用雜費、交通費、手機費、健保費及國民年金等單據或證明文件影本(租金部分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按期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車號0000-00汽車之行照影本,並釋明開車之必要性。如改乘大眾運輸工具是否可行?
四、釋明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陳嵐莘 扶養費新台幣3,0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或證明文件影本。
五、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六、受扶養人陳嵐莘97、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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