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 柯秀蘭 被告 柯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緞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房屋門牌號碼權利範圍不動產價額(新臺幣)1屏東市○○段0000地號土地1/2土地面積51㎡×公告土地現值13,500元/㎡×權利範圍1/2=344,250元2門牌號碼屏東市○○路00巷00號房屋1/2建物課稅現值17,500元×權利範圍1/2=8,750元
合計35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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