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