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四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判決(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四三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並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九號),且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