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23號、97年度緩字第4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之LouisVuitton廠牌手錶壹只,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97年度偵字第22855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11月5日確定,98年11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仿冒之LouisVuitton廠牌手錶一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押物品清單中之如主文所示(即97年保管字第6699號扣押物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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