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勞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鄒永昌 代理人 何宗霖 律師
劉芷安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一鳴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之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勞全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勞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