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637號債權人 林福文 即明昌工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誼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約定清償期限之依據並提出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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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