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43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炯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蘇炯
龍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6,7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