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43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炯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蘇炯

龍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6,7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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