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8年度城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城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金門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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