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05號聲請人 潘虹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彥銘 、 陳可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惟聲請事項記載之金額為100,000元,故請具狀陳明本件確切請求之金額。如有其他欲聲請之本票,應併為提出本票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