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0號原告 謝明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監字第42-R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於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即原處分撤銷)、未依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址設:
新北市○○區○○路○○○巷○號),又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管理人)之姓名(即 張朝陽 所長),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乙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應補正收受裁決書之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行政法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嘉偉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