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李富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日(原於106年9月30日屆滿,適逢星期六,順延至106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文婕┌──────────────────────────────────────────┐│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炳喨工程股份有│台灣企銀基隆分行│106年5月31日│1,000,000│AD0000000││││限公司 陳明陽 │││元│││└──┴───────┴────────┴──────┴─────┴──────┴──┘